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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泠英文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李泠英文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經授工字第09620416021號公告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經授工字第10820430491號公告修正

甲方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三日。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甲方名稱)李泠英文線上課程之學員(以下簡稱「甲方」)(甲方個人資料,請填載於會員資料頁面)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乙方名稱) 泠頡文化事業工作室 (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李泠頡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veryfran88@gmail.com
營業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松柏街25號2樓
統一編號:82131310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1.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https://veryfran.com/
  2.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李泠英文線上課程付費學員
  3.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英文線上課程
  4.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_及贈送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

第三條(設備規格)

乙方應於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明確告知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1. 使用「電腦」者:
  • 硬體需求:Intel Core 2 Quad 2GHz以上,記憶體(RAM)2G以上。
  • 作業系統:Windows 7以上(需為正版軟體)、Mac。
  • 瀏覽器版本:IE10以上、Firefox火狐或chrome一般常見瀏覽器皆可,建議使用Firefox火狐瀏覽器。
  • 其他:耳機或喇叭。
  1. 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者:
  • Android系統:雙核心,記憶體2GB以上,作業系統6.0以上,建議使用系統預設瀏覽器或Firefox火狐瀏覽器。
  • IOS系統:IOS 10以上,Apple A7晶片以上。

其他作業系統只要有支援html5瀏覽器皆可觀看。

  • 網路設備:頻寬建議為10M以上,使用有線網路或wifi。行動4G需視行動訊號環境速度而定。使用公司、圖書館、咖啡廳、便利商店等公共場域的電腦、或無線網路,可能會被防火牆阻擋或頻寬不穩等問題而發生lag情形。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乙方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甲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乙方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服務序號密碼)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本服務,若需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者,乙方於甲方確認選購服務內容後,應依下列方式將帳號、序號或密碼提供甲方:

▣於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

□其他約定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條(登錄使用)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日起,應依乙方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

第八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如下:

▣帳號密碼制:

1.帳號密碼組之數目: 1

2.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之使用權數目:無限制

第九條(使用期間)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

  1.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次日起,為期__________之使用期間。
  2. 甲方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計次制:

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使用次數)次。

□計時制:

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_(時間單位)。

▣其他。

第十條(擔保授權)

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補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第十一條(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定期制: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計次制:

每使用一次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計時制:

每(時間單位)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其他

前項情形,如乙方提供甲方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乙方得以優惠價格提供甲方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以下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名稱:________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總價: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優惠補貼款(含營業稅):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實際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甲方依前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就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比例返還優惠補貼款予乙方。雙方未約定優惠補貼款之數額時,優惠補貼款以零元計算之。

註:計算公式:優惠補貼款 X (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合約總日數或課程總次數)=實際應返還之優惠補貼款(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甲方依第三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乙方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一次全部繳納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1. 應以書面為之,若有保證人,並應將本契約交付一份予保證人收執為憑。
  2. 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3. 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1. 分期數:○。
  2. 每期利息以週年利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3. 依上述計算公式所得之每期應付本金、利息及應付日期:(詳如分期攤還表)。
  4. 未記載分期付款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總價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5. 乙方違反本條約定者,甲方不負現金交易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甲方與第三人訂定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方式繳納:

  1. 為協助甲方取得給付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資金來源,乙方得提供甲方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甲方自由決定,並由甲方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2. 乙方應將下列約定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 甲方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2. 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 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 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7. 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本人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第十三條(費率調整)

授權使用費之費率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使用期間或尚未使用之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仍應按調整生效日前之舊費率收費。

第十四條(積欠費用之處理)

甲方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乙方得定十日以上之催告期間請求甲方給付,逾期甲方仍未完全給付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向甲方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請求甲方給付分期付款總金額扣除已給付金額後餘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五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1. 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2.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乙方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五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甲方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第十八條(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下列各款之約定,賠償甲方之損失: 

  1. 定期制者:乙方應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
  2. 計次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
  3. 計時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時數。

乙方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甲方得準用第二項各款之約定,請求乙方於七個工作日內補償之。

第十九條(乙方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為履約保證之內容,並載明於本契約明顯處。但採月費制者,不適用之:

□依信託法規定交付________銀行(即信託乙方)開立信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由___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已與___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開相互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前開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______。

第二十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一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二條(乙方免責事由)

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對於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二十三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五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甲方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或計次制、計時制者,甲方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時間使用完畢時,本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乙方應依雙方擇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

  1. 由乙方結算截至契約終止時,乙方已提供之服務及甲方已繳納之授權使用費金額;授權使用費如有超收,乙方應按比例返還予甲方;如有不足,則乙方得自行或使甲方之貸款機構逕行向甲方收取之。
  2. 前款情形,乙方經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得向甲方收取違約金______(最高不得超過應返還或應收取金額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支付以下列方式為之:______________。

▣定期定額返還:(依第十二條規定以約定一次全部繳納授權使用費為給付方式者為限)

  1. 契約生效後七日或觀看課程總時數在1.5小時內終止本契約,應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契約生效後逾七日或已提供服務三分之一,始終止本契約,應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百分之五十。如經乙方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3. 契約生效後逾已提供服務三分之一,始終止本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第二十七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第二十八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十九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十條(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甲方下載、列印儲存或依甲方請求以書面寄送。

第三十一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甲方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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